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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劳动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线,弘扬xx精神,充分发挥全区职工在实施“整合提升,一体发展,传承经典,打造精品”目标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xx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竞赛是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劳动竞赛是工会服务发展大局、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劳动竞赛要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创先进、工会干部立足本职争优秀、广大职工岗位奉献当先锋。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
第四条 劳动竞赛要向非公企业拓展延伸,把推动非公企业发展与职工成长成才结合起来,广泛开展献计献策、技能培训、建功立业等活动,推动职工技能素质全面提升、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劳动竞赛要坚持比、学、赶、帮、超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劳动竞赛的组织管理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牵头、各方协同、职工参与、全面推进、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格局,实现工作目标化、组织网络化、活动多样化、考核数据化。
第七条 劳动竞赛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区层面建立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组员由区总工会牵头、团区委、区妇联、区社会党工委、区商务委、区人保局、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工商联等部门组成。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直管工会应牵头建立相应的劳动竞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竞赛办公室(或工作小组),负责竞赛活动的开展,推动劳动竞赛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开展劳动竞赛应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基本载体,动员组织职工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体现行业特点,既能够为实现竞赛内容服务,又为职工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吸引力。
第十条 开展劳动竞赛应以班组竞赛为重要抓手和着力点,不断夯实劳动竞赛基础。鼓励班组职工在提高技能、创新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争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
第十一条 开展劳动竞赛应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企业增效、职工增收、共建共享、和谐发展”为目标,努力在创新型、攻关型、技能型、安全型、节约型、增值型、优质型建功立业竞赛中下功夫,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上见成效。
第十二条 开展劳动竞赛应以深化各项主题竞赛为主攻点,推动献计献策、技能比武、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节能减排、名师带徒、首席技师(员工)、安康杯等各项活动创先争优,取得实效。
第四章 模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区劳动竞赛活动采取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模式。区竞赛办每年根据竞赛领导小组的部署,制定下发年度竞赛计划要点,发布区级竞赛项目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参赛单位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劳动竞赛的基础管理,要加强劳动竞赛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劳动竞赛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竞赛台账,做好竞赛综合统计、竞赛效益计算、成果评定等工作,保证竞赛效果的真实性。凡能够计算出经济价值的竞赛成果,均要准确计算出经济价值,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加强劳动竞赛中途管理,做好竞赛过程中的组织指导工作,包括宣传鼓励、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竞赛中出现的问题等,以保证竞赛活动按照竞赛方案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大力宣传劳动竞赛成果和先进典型,定期发布和交流,总结经验、选树典型、奖励先进、体现时代精神。同时要注重成果转化,及时将劳动竞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使劳动竞赛成果效益化。
第十七条 要将劳动竞赛内容纳入职代会审议内容,同时将劳动竞赛相关事项列入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确保劳动竞赛工作机制形成可靠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
第五章 经费与表彰
第十八条 开展劳动竞赛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区级层面,区总工会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劳动竞赛,同时,将积极与区政府协商,争取将劳动竞赛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直管工会也应采取类似办法加强对劳动竞赛的经费投入;劳动竞赛的主阵地在企业,企业工会应与行政协商,根据全总、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规定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53条规定:劳动竞赛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提取,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在区级层面,每年将劳动竞赛活动经费列入专项预算,除区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外,还将对直管工会年初申报的劳动竞赛方案进行评估,一般按参赛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下拨劳动竞赛专项资金;直管工会、基层工会每年也应将劳动竞赛活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资金不低于区级下拨或按相应比例配置。
第二十条 直管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劳动竞赛实施办法;每年年初要向区总工会申报年度劳动竞赛计划或方案,计划或方案内要有竞赛领导班子、竞赛内容与项目、表彰奖项与名额、表彰时间、经费数量与渠道等内容;填写《xx区劳动竞赛下达经费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直管工会要加强对下达的劳动竞赛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劳动竞赛方案和计划年初要提出预算,年底要有决算,并接受审计,未使用的资金上缴。
第二十二条 全区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奖励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阶段表彰或即时表彰。采取区级层面管理表彰名额、直管工会负责表彰奖励的模式。
第二十三条 区竞赛办年初将根据各直管工会劳动竞赛计划进行名额分配,年底对各直管工会表彰的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进行备案。各直管工会负责审批、奖励、表彰,即按区竞赛办奖励名额自行决定表彰,按区统一标准、样式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全区每年度设下列奖项:
1、“xx区工人先锋号(集体)”名额若干,授予劳动竞赛先进班组等团队。
2、“xx区工人先锋号(个人)”名额若干,授予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名师带徒、技能比赛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3、“xx区劳动竞赛优秀组织者”名额若干,授予劳动竞赛优胜单位组织者。
第二十五 条大力宣传竞赛先进事迹,组织先进集体代表和个人疗休养,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推荐为“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奖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企事业单位。各大口、街道、集团公司和基层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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