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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五。通过发挥党内监督全覆盖的组织优势,把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管好了,就能最大限度拓展对公权力监督的覆盖面;通过发挥长期探索形成的党内监督制度优势,把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力量集成起来,就能全方位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所以,党内监督有力有效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前提。强调全面监督,必须强化党内监督主导作用,不可舍本逐末。
党内监督有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
正视、补齐党内监督短板,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实实在在支撑。经过长期实践,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强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对管党治党、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纪委专责监督作用发挥日益充分。同时也表现出党委(党组)重视,但有的工作部门重权轻责,主动性不够、监督工作不力;“一把手”主动想、亲自抓,但其他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一岗双责”履行还不到位,导致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虚化空转。这是推进全面监督体系建设,必须首先补齐的短板。
十九届四中全会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把领导的权力和监督的责任对应起来。”强化党内监督,就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推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各职能部门按照全面从严治责任清单,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监督责任。要按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8个方面内容(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落实好包括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在内的党内监督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密切关注分管领域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内监督工作抓深入、抓具体,融入业务、见诸日常。
以纪委协助监督职能推动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正是因为当前主体责任还缺乏全方位有效支撑,所以强调发挥纪委监督协助职能,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然而监督协助不是包办代替。所谓“协助”就是基于纪委监委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专业优势,依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掌握的情况,精准研判政治生态,为党组织出主意、想办法、当参谋,为主体责任的履行搭建载体、提供平台。所谓“监督”就是通过巡视巡察,以及对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传导压力,引正纠偏,唤醒管党治党责任意识。
通过党内监督职能发挥,带动外部监督主体有效履职。一方面,党内监督机制运行中需要国家机关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支持配合。如巡视巡察、查处腐败案件,需要协调审计、公安、检察以及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力量手段互补等,党内监督的理念思路会影响甚至引领其他监督主体作用发挥。另一方面,党委通过派出各监督主体的党组加强党对外部监督的领导,既要加强对所属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廉洁、勤勉高效履行监督职责;又要把党的意志主张贯彻到各监督主体,指导其不断优化监督制度流程,及时纠正监督乏力、方向偏移等问题,确保各类监督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作用(2)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的“神经末梢”,最贴近群众,最能真切感受到群众的呼声和诉求。**在*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促进基层党组织全面过硬”。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作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推动基层干部廉洁公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从近年查处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件看,背后都有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普遍存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一些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是导致少数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串联、坐大成势,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容忽视的原因。如,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狄治民是个村霸,通过行贿当上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后,利用手中权力与黑恶势力恣意实施虚报冒领扶贫资金、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与违法犯罪活动,甚至霸占村小学操场十几年致学生无法上体育课。狄治民坐大成势,与兴华镇前后四任镇党委未尽好监督之责、村班子监督虚化是分不开的。
基层党组织是否全面过硬,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有没有、强不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有两条直接涉及基层组织对党员的监督职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是*规定的基本任务,是重要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支部。”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关键要靠群众身边的基层党组织主动作为。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聚焦职责定位,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在实践中,要按照全会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村(居)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体系,探索村(居)党组织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对城中村、城郊村、资源富集村、经济发达村等集体“三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居)党组织书记实行“提级监督”,纳入县级纪委监委监督范围。
确保基层党组织监督到位,抓好基层纪检监察力量建设意义重大。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不适应新形势、不符合新要求、不满足新期待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实践中,为更好发挥基层纪委作用,各地都有一些有益探索。下一步,要加大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延伸力度,逐步实现延伸巡察全覆盖,把监督落实到基层;同时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方式,强化乡镇街道的上级监督,做实村(居)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同级监督,加强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民主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强化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群众参与不可或缺。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更好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村(居)干部的“小微权力”,群众最切身相关,群众的监督往往也更直接有效。通过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清单等,严格执行清单公开公示制度,把“小微权力”晒在“阳光”下,让群众能够监督、便于监督、乐于监督。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党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重要职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都不可放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作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才能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心中,让广大群众拥有更多切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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