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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务实、高效推进厅市会商工作,更好地发挥厅市会商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提升科技对自治区各设区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厅市会商是推动地方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也是科技厅与各设区市科技工作密切结合的重要渠道和工作平台。厅市会商工作以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发展目标、支持方向、重点任务相一致为前提,以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为工作载体,建立厅市目标对接、工作协同、统筹部署、共同推动,地方组织落实为主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厅市会商工作旨在从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统筹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科技及相关资源,分阶段助力各设区市经济科技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围绕大局,聚焦重点。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着力凝练重大需求和工作重点,集成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科技及相关资源,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厅市协同,地方为主。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推进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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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商程序
第十七条 组织召开会议
(一)确定会议时间、地点。科技厅办公室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会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会商会议的联系工作。
(二)筹备会议材料。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和会商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准备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
(三)会议议程。会议基本议程为:(1)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上次会商落实情况及提出本次会商议题的有关考虑;(2)针对会商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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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08〕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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