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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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x纪x号文件和《xx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及时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信件处理单》,及时处理。

第五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时间、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举报登记表》,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

…………

…………

第十二条 重复举报的处理

1.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如已有结论的,由受理部门提出留存的处理建议,呈纪委领导批准后,与原结论一并留存。属向下级要求上报结果的,也不再下转。重复举报件择其一件留存备查。

2.属于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件,经纪委领导批准,一律下转阅处。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领导批准暂存或了结的举报件等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成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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