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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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根据《x公司法》《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 主要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自身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家。

第三十条 主要股东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本行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xx农商银行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如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主要股东应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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