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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实行x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 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 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
(三) 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三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六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控制吸烟标志的国家标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七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范文(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众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x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x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卫生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内容。并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控制吸烟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x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监管并协助所辖区域的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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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健康中国行动等,将控制吸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三条 发挥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站等有关媒体单位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鼓励烟草制品经营者当天停止销售烟草制品,鼓励吸烟者当天停止吸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x建立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控制吸烟等工作。
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x召集,所定事项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级爱卫办协助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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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电子烟和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被围封面积达四周总面积50%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卫生间等。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x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x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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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点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设置吸烟场所。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区),禁止在吸烟点(吸烟区)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条 设置室外吸烟点(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x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余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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